{{ $t('FEZ002') }} 教務處|
(一)委員類型:包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普通型與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術型與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體育、藝術才能及其他特別類型教育」共2類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專家學者。
(二)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
(三)課審會之任務如下:
1、課程綱要總綱、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
2、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3、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四)為使課程綱要審議過程公開透明,課審會所召開之會議,將作成會議紀錄及委員發言摘要,併同委員姓名公開。
(五)另課審會審議大會委員具非政府代表身分之委員候選人,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規定,由行政院提名後,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再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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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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