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1),其中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4)。
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如附件6),相關表單格式及內容等審查注意事項(如附件7)。
為利服務時數計算,本(113)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一)運用單位採線上申請者: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限完成線上審查作業(初審),審查資格後至系統【資料匯入匯出-匯出】-【志願服務獎勵匯出作業】造冊後報本府社會處彙辦(線上系統審查作業操作說明請詳如附件4)。
(二)運用單位採紙本申請者:請審查及彙整「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工蓋章或簽名擇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需核單位用印)、「志願服務時數佐證資料」後參上開流程辦理。
附件檔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s://vol.mohw.gov.tw/vol2/news/index)及「屏東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https://www.pthg.gov.tw/ptvols/Default.aspx)-最新消息-政府公告,可自行下載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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