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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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說明】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認定範圍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
二、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三、請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落實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提升家庭教育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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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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